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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京东回应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罚

发布时间:2021-01-08 22:02:43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导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猫对此表示:已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我们真诚接受,并已就通知所涉问题全面整改。将进一步加强自身运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 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50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衡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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