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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收集行为侵犯集体法益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5-04 15:01:08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互联网
导读:大数据收集行为侵害的集体法益需进行实质违法性认定,不能将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职业行为认定为犯罪。首先,从技术的角度看,自动收集数据是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重要特征,互联网职业相当性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

大数据收集行为侵害的集体法益需进行实质违法性认定,不能将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职业行为认定为犯罪。首先,从技术的角度看,自动收集数据是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重要特征,互联网职业相当性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家支持、培养、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符合人工智能技术职业规范的大数据收集行为具有职业相当性。在判断大数据收集行为是否超越可容许风险时,应以“行为人所属阶层的一般人”为标准,即以人工智能职业一般(平均)从业者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进行判断。在职业行为社会相当性的判断上分两个步骤:一是某一行为应当符合本行业的职业规范的要求;二是具体职业领域内的职业行为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具体而言,大数据收集行为中可容许风险应根据不同的职业领域特点进行职业相当性判断。例如,算法自动收集数据行为的职业相当性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查收集者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是否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如果大数据收集行为符合互联网行业的职业相当性要求,则排除刑事违法性。

其次,犯罪构成中“违反国家规定”需进行实质审查。侵犯集体法益的很多罪名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应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确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司法实践中,单个数据收集行为可能侵犯个人法益较小,但“海量行为×微量损失”样态的公共秩序侵害的情形,需从总体上判断“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程度。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从行为人发布的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方面进行认定。

(编辑:衡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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