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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商业短信退订费推脱给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1-05-30 22:57:58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互联网
导读:商业短信不是消费者订阅的信息,而是电商平台发送的广告,退订商业短信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阻断电商平台的广告发送行为,竟然还要承担短信退

商业短信不是消费者订阅的信息,而是电商平台发送的广告,退订商业短信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阻断电商平台的广告发送行为,竟然还要承担短信退订费用,这是哪门子道理?电商平台把小算盘打得啪啪响,把退订商业短信的成本和责任甩锅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逾越了法律底线。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广告法,均赋予了消费者向商家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说“不”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明确拒绝接受相关商业信息,商家不得再次发送,否则构成信息骚扰,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当然,商家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向消费者发送一定数量的商业短信,并显著提示了消费者,在消费者同意或默认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没有什么问题。但当消费者拒绝接收商业短信、想要办理退订时,商家应该承担退订义务,终止商业信息发送行为。这种责任归属符合商业信息管理伦理和安宁权保障规则。

  对于商业短信退订费用的承担问题,无论格式合同有无约定,均应由发送商业短信的商家承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应该适用民法典498条解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当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就未约定的短信退订费发生争议时,按照“不利原则”,应该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电商平台承担。

  即便电商平台给格式合同打上“补丁”,单方声明或解释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短信退订费用,也很难在法律上站住脚。民法典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无效格式合同作了类似规定。电商平台在格式合同中添加“短信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的条款,看似耍了小聪明,完善了合同内容,堵住了约定不明的漏洞,但这一条款因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因此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0.1元的短信退订费貌似不多,违法侵权属性却非常明显,给消费者添堵。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可能都有时间、精力和心思为这0.1元短信退订费较真维权。要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关键在于商家增强自律意识,从源头规范格式合同,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消保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等维权责任主体,也应加强对商业短信退订费的关注,指导商家规范格式合同范本,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起诉,对有侵权行为的商家通过约谈、查处、曝光等手段进行干预。只有这些措施形成合力,才能倒逼商家自律,才能给消费者筑牢维权后盾。

(编辑:衡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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