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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致学生自杀 揭秘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合作内幕

发布时间:2019-10-30 12:05:56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原标题:深陷校园贷,南京“211大学”毕业生自杀!深喉揭秘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合作内幕) 每经记者 易望奇 易启江 每经编辑 易启江 “许阳(化名)已经不在了,但是校园贷还在

另一方面,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虽该条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但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对借款人而言,借还款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一致,上述规则具有参考意义。

最后,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也可有效减少坏账率以及暴力催收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

(编辑:衡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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