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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世界大数据收集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6-04 12:50:27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导读:一、刑法规制大数据收集行为的困境 大数据非法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包括行为对象属性认定和违法行为评价两方面,而刑法理论对二者的判断存在不同观点。 首先,作为行为对象的大数据在刑法上可能评价为财产、人身权利或社会秩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一、刑法规制大数据收集行为的困境
大数据非法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包括行为对象属性认定和违法行为评价两方面,而刑法理论对二者的判断存在不同观点。
首先,作为行为对象的大数据在刑法上可能评价为财产、人身权利或社会秩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交易已经成为如火如荼的产业,2008年国际上“数据市场”“数据银行”兴起,数据交易本身即体现了数据的财产价值,这种实然上的经济利益、可交易、可转移的特性是数据财产权属性的基础。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作为行为客体的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消费习惯、兴趣喜好、信用状况、运动轨迹等体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个人数据汇集后描绘出“数字人格”,所以这些与个人相关的数据不可避免地带有着人格权属性。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行为中,非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会引发公共秩序领域、国防军事领域的秩序混乱,进而危及到个人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因此,刑法在非法收集数据行为表现出抽象危险的时候就予以规制,避免数据大范围传播对社会秩序或军事秩序的危害。
其次,我国刑法不断增设打击网络犯罪的新罪名,但对大数据收集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对个人数据进行全方位保护,而是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防止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方式对部分电子数据进行保护。非法收集个人教育、职业、消费习惯等大数据的行为并非上述罪名的保护对象,而这些分散的信息形成“个人画像”后很容易成为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的目标。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时,将不可避免地带上公共属性的色彩,此时大数据收集行为能否排除刑事违法性?例如,疫情防控时期公布确诊者行踪轨迹的行为当然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但这是消除广大公众心理恐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必要之举,那么人肉搜索确诊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存在争议。

(编辑:衡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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